首階段8‧23起執行
按照條例的新安排,以往供所有查冊人士查閱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將會被列為「受保護資料」,只供7類「指明人士」申請閱覽,即包括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或機構、律師、會計師、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查冊新措施將分3階段執行,首階段先在8月23日起,讓公司在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地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第2階段則於明年10月24日實施,公司登記冊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須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而「指明人士」須向公司註冊處另行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至於第3階段將於2023年12月27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在第2階段開始前已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仍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