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近24年,香港轉變巨大,法官頭上的金色假髮,依然牢牢戴在頭上,司法部門「50年不變」,不過並非好事,司法亂象叢生,隔幾天便有新聞爆出,大家會當成是笑話,還是笑中有淚的悲劇呢?
網媒女記者去年5月在旺角被捕,被控拒捕罪,日前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判監4星期,緩刑2年。散庭後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才發現該控罪不能判緩刑,押後案件至下月17日判刑,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有些工作,不能出錯,例如高空工作,失足便成千古恨,又例如基建工程,會死人冧樓,法官判錯案,牽涉人身自由、前途、生計甚至家破人亡。坐冤獄浪費人生,中間受的苦,誰來賠償?大部分地方取消死刑原因就是怕有冤案,殺了頭如何賠命給苦主?當然,判錯案亦有可能是判處犯法的人無罪,讓其逍遙法外,繼續害人,但受害者或家屬可以告政府索償嗎?假若國家安全因此受到威脅,司法部門可以擔當得起嗎?所以《港區國安法》以不准被告保釋為原則,防止再度犯事,除非被告確保不會在保釋期間危害國安。
其實這個原則起初連法官也搞不清,大漢奸黎智英官司纏身,其中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由於潛逃及再犯事危害國安風險極高,裁判法院拒絕其保釋,但高院法官去年底竟然批准黎保釋,終審法院判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黎的保釋。終院指出高院錯誤引用法律原則,誤解《港區國安法》對保釋門檻的要求。其實都是讀法律的,為何詮釋法律會差天共地,市民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法官犯下錯誤,不用「停審」或者扣糧減薪,屢判屢錯,都不會被炒魷魚,這才是百分百筍工,真真正正的鐵飯碗,難怪司法機構對改革如此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