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17歲男學生被控於前年11月11日「三罷」當日,在旺角街頭管有雷射筆等物品作非法用途。他否認控罪,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至昨日被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案發地點之前有人堵路示威,被告之後攜帶涉案物品到場,一見警車便低頭離開,的確可疑。不過警方在檢取懷疑涉案雷射筆後,曾多次拿去做調查,但負責看管處理證物的警員證供有瑕疵,故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涉案雷射筆屬被告管有,因此判被告脫罪。
本案被告彭裕謙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一支雷射筆。控方案情指出,案發時警員在警車看到被告與另兩男一女在行人路上,一見警車便加快腳步離開,於是落車截停被告,在其背囊檢取到雷射筆、面罩及鴨舌帽。
裁判官昨指出,警方在當日行動中檢獲共3支雷射筆,結果均由同一位警員接手。該警員稱接收證物後,都有把證物封存及填寫標籤,惟審訊時控方卻沒有關於標籤資料的證供。裁判官在庭上檢視證物,卻只見證物袋內有一頁紙,亦無證據提及該紙張是甚麼。此外,控方卻無證供指出是哪位警員在甚麼時間為證物編配編號,更不知呈堂證物與案發時檢取的證物有何關係。另外警員關於提取證物時間的證供,亦與其他證供有衝突。基於上述證供缺陷,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成功指證被告有罪。案件編號:WKCC 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