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名分別來自兩個家庭的男女,在11年前開始用10個銀行戶口,於兩年間清洗高達18億港元的犯罪得益,因而被控共13項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5人否認所有控罪,在高等法院受審。經過28日審訊後,由4女3男組成陪審團,於昨日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法官陳慶偉把案押後至今天聽取求情及判刑。
5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子吳麗沙、59歲女子陳麗霜、41歲女子肖娜容、30歲肖友泉及41歲王良海。其中陳麗霜是吳麗沙的母親;肖娜容是肖友泉的胞胏,亦是王良海的妻子。13項控罪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發生,涉及共10個銀行戶口,包括屬明豐貿易公司(下稱明豐)及萬益貿易公司(下稱萬益)的帳戶,全案涉款合共約18億港元。控方證供顯示,吳麗沙在2011年成立明豐,至2012年3月,警方就明豐的銀行戶口紀錄展開調查,同月警方收到通知,指有人到銀行處理帳戶。警方隨即派員到場並拘捕被告吳麗沙。吳在警誡下承認,她應一個叫「容姨」的女子要求開戶並供對方轉錢。
至同年5月至6月,警方再拘捕陳麗霜及肖氏姊弟,並從手機號碼證實,肖娜容就是吳麗沙所講的「容姨」。肖娜容在2009年成立萬益,聲稱從事服裝生意,至2011年結業。而她的丈夫王良海則在16年4月被捕,涉案戶口有多次轉錢指示,均由王發出。陪審團同意眾被告是知道戶口款項為犯罪得益。案件編號:HCCC 407/2016, HCCC 19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