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的文件指出,在新查冊安排下,以往供所有查冊人士查閱的公司董事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證號碼,將會被列為「受保護資料」,只供7類「指明人士」申請閱覽,即包括資料當事人及其授權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因執行法定職能而須使用受保護資料的人士或機構、本港執業律師、執業會計師、須使用受保護資料進行盡職調查的銀行、金融機構、商業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業人士,如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地產代理或信託及公司服務持牌人。
局方指查冊人士仍可閱覽公司登記冊上董事的通訊地址和部分身份證號碼,認為這兩項資料連同相關董事的姓名及其公司資料,已足夠讓查冊人士辨認有關董事之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