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談到香港必須全面檢討《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當中被判有罪的社工並沒有被注銷社工資格,這嚴重破壞市民對社工界的信任。香港司法要改革,教育要改革,社工更要改革!具體改革有以下5點:
一、註冊局要重新組合成員,改變目前比例。目前註冊局是15名成員組成,當中8名成員由註冊社工選出,佔大多數,豈不是容易出現「包庇自己人」的情況?行業自管不等於徇私枉法!有報道稱,現屆15名成員中竟有曾被判襲警罪成的註冊社工。香港是法治社會,「七警案」反映紀律部隊打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和失去工作,為何對社工煽惑他人走向歧途卻視而不見?筆者認為,應修改條例第4條(3),註冊局成員由15名增至17名,其中8名成員須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非註冊社工,另外8名成員則由註冊社工選出,餘下一名則是由社署署長出任。議決以簡單多數制決定,這樣將大大提高運作的公平性。也可公開議決以增加透明度,避免公眾人士有「包庇自己人」和黑箱作業的感覺。
二、投訴程序要定下限期。筆者認為涉及投訴的,應當在6個月內得出結果,事不宜遲,否則讓人覺得有效率低或包庇之嫌。目前,有關投訴是根據條例第25(3)條委任的兩名註冊局成員作初步審議。筆者認為,初步審議至少要由3名審裁員組成,成員不能只局限於註冊社工,3名審裁員當中兩名是非註冊社工,可由社會賢達出任。
三、要審視社工的專業操守和工作守則。社工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時刻要有守法意識,不得直接或間接引導任何人特別是青少年參與違法活動。
四、註冊社工每年要在職培訓,按規定到內地進修,加強了解國家和發展情況,有利於履行職責。工作範疇方面,每年須釐定目標和撰寫年報,特別要關注駐校欺凌事件、校園毒品問題、黑社會進入校園等。這些都是社工的本職工作,應加強與警方、教育局和民政事務局的合作,以目標為本,讓社工回歸專業,這樣才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五、條例第17條(4)和(5)需要修改,註冊社工不能有犯法的特殊待遇,換言之,目前就算犯了某些列於條例附件二內的罪行,他們的註冊身份亦不會被刪除,除非得到註冊局所有成員一致決定。這個做法與第17條(4)(a)的精神相違背。筆者認為要將第17(4)(b)、17(5)和整個附件二一併刪除。
社工與司法、教育一樣,改革同樣刻不容緩。社工界並非獨立王國,涉及違法行為的同樣要進行嚴懲。政府更不能推卸責任,態度閃爍,必須當即撥亂反正,果斷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