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健:藥到病除:非職權內管有危險藥物 可被起訴

以下,就讓我們簡單了解危險藥物這個令人感到驚怕的詞彙。

所謂危險藥物,是指於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中附表一所列明的製品,當中包含了日常所見的毒品,例如可卡因、安非他命及海洛英。除此以外,一些常見的精神科處方藥物亦屬於危險藥物的範疇內,例如氯硝西泮(Clonazepam)、阿普唑侖(Alprazolam)、安定(Diazepam)等。此外,用於止痛的嗎啡 (Morphine)、芬太尼(Fentanyl)、可待因(Codeine)亦屬此列,由此可見,危險藥物的範疇其實與一般市民亦息息相關。

基於危險藥物的特殊性質,法例對於其監管亦較一般藥劑製品更為嚴格。尤其是對於危險藥物的管有,條例列明除了指定的醫護人員,如醫生、牙醫、獸醫、藥劑師、護士長、在指定的醫療設施中提供藥物供應服務的人士、政府化驗師及受署長授權的人士外,其餘人士均沒有權限管有危險藥物。而以上人士雖然在職權範圍內可以管有危險藥物,但如非因其職業範疇而藏有這些藥物亦會面臨起訴。

醫生處方內指定資料 必須齊全

此外,值得市民注意的地方是,即使一張由醫生開出的危險藥物處方,亦需要包含以下內容才可以被視作合法。法例規定,一張含有危險藥物的處方需由醫生填上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等資料,以及總共供給的數量、醫生的地址和處方的日期,而最後需由醫生簽名作實。如以上資料並未齊全,需由醫生填補所欠的資料方能供應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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