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港人窗台點蠟燭悼六四 王丹言論被轟不負責任 恐火燒屋

【本報訊】《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下月4日成為海內外關注的首個敏感日子,支聯會仍計劃舉辦「六四」燭光集會等悼念活動,但外界已看淡警方批准申請的可能。八九學運領袖王丹在社交網站貼文,呼籲港人在6月4日當日,於家中窗台燃點蠟燭,以示「永不忘記,永不放棄」的意志。王丹之言隨即引起火燒民居的危險。有時事評論員斥責有關言論不負責任,一旦釀成火警後果不堪設想,呼籲市民以安全為先。

王丹在Facebook發表「給香港人的倡議書」,預言香港的維園六四晚會將不獲允許舉辦,但維園燭光多年來是港人理念的象徵,是八九精神的展現,他因此呼籲「所有的港人,在自己家裏的窗台上,點燃一支蠟燭。讓整個香港,成為燭光城市」。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批評王丹的言論不負責任,亦不熟悉香港的居住情況:「香港地小人多,居住環境狹窄,還有不少人住在劏房」,擔心若有市民在家中燃點蠟燭,一不留神釀成火警,後果不堪設想。警方發言人指個別活動會否觸犯香港法例,須視乎實際情況,並會根據相關法律處理。警方不會就個別情況作評論。

何俊仁燒着紙杯 被嘲「玩火自焚」

剛因前年10˙1非法集結案罪成被收監的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本月2日出席一紀念「六四」的活動時,在港大尚算開揚的環境下點燃蠟燭,亦意外燒着紙杯,火勢一度頗大,被嘲「玩火自焚」。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若是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

《刑事罪行條例》第63條列明縱火有關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不屬於縱火類別的其他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