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 管到香港難管海外

前年發生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期間「起底」行為屢見不鮮,甚至有政府高層及紀律部隊人員遭公開個人及其家屬資料,引發社會對私隱安全疑慮。為打擊起底行為,港府計劃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任何人觸犯「起底」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5年。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開會討論該條例,多名議員質疑私隱專員未有足夠權力要求海外註冊的網絡平台移除起底訊息,恐成漏洞,有議員更提出封鎖拒絕移除訊息的網站。

修訂條例賦予私隱專員權力要求糾正起底的內容,議員陸頌雄關注若相關網上平台並非於香港註冊,而是海外註冊公司,當局又如何處理。議員麥美娟指被起底的受害人最關注的未必是發布訊息的人士如何被懲治,而是渴望自己的個人資料能盡快移除。麥指即使專員發信給相關平台要求移除起底訊息,但網站多次不服從,是否考慮將該平台封鎖,以收阻嚇作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回應指修例針對為港人提供服務的網絡營運商,所以即使平台在海外註冊,但在港有職員負責管理,專員亦可以要求移除起底資料。若機構不服從指令,均屬違法行為,將面臨刑責。

心理傷害難舉證 入罪門檻高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若有公司不回應專員的指令,亦會去信該公司於外國的部門洽商。鍾又指當局正與律政司商討法律條文,若網站整體充斥起底內容,則可以要求整個網站糾正內容,而專員亦不需再透過法庭,就可發出糾正通知,望加快程序。

由於修例規定任何人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其資料,並有意圖威脅、恐嚇或對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心理傷害,或罔顧資料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才會面對刑責。議員葛珮帆認為入罪門檻太高,指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資料已是不當行為,而造成的心理傷害難以舉證,認為要求沒有必要。她指修例目的是打擊起底,若難以入罪,則本末倒置。議員吳永嘉亦提議設兩級罰則,對一些較輕微的罪行,如網上平台不願移除起底訊息,未必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則處以較輕的懲罰。

曾國衞:檢視罰則免損正常社交

曾國衞指自己亦曾被起底,故對受害人感同身受,指起底行為非常嚴重,所以當局將刑罰訂高,但若不加設不良意圖,懲罰便不太合理,打擊範圍亦會太大。曾表示,不希望修例影響市民正常社交,不排除日後可檢視針對輕微罪行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