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香港的司法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應該怎麼改。我們希望法官處理案件要快速、及時;也希望法庭能夠電子化,有效處理更多個案;筆者也歡迎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投訴機制進行改進,但若只與現有法例重疊,就如同「除褲放屁」。改進投訴機制,針對的是法官、司法人員,在法理上一定要釐清,否則有機會日後被人作出法理挑戰。
近年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大幅增加,有市民批評部分法官判案不公。而司法機構也對現行機制進行檢討,提出設立兩層架構處理相關投訴。在第一層,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收到投訴後進行初步評估,如果需要調查,將由專責的法官小組進行調查;第二層會由諮詢委員會進行審視,包括容許民間人士加入負責審視調查報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就投訴作出最終決定。
當然,改進投訴機制是有必要的,不僅可證明司法系統並非黑箱作業,而且有相關的程序,自然會更透明;投訴機制改進後,時間上會更精準。但這其中必須留意兩件事,第一,日前公布的投訴處理機制兩層架構究竟法律依據在哪裏?目前已有《基本法》第89條,列明法官的行為不當,行政長官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新機制並沒有說明和《基本法》第89條的關係。第二,新機制最後會採取甚麼法規跟進行動?似乎大家都不是很清楚,新機制對應的人除了法官,還有司法人員。法官行為不當可以引用《基本法》第89條,那麼司法人員呢?法官也好,司法人員也好,都並非普通市民,如果釐得不清,隨時可在機制內找到漏洞,那麼兩層架構便如同虛設。我們留意到目前已有《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去處理法官能力和行為不當的投訴。
對於第一點,筆者建議法官小組看完初步評估個案後就可進行判斷,如果嚴重,那就可立即引用《基本法》第89條。而第二點,要改革就要釐清關係。這其中,司法人員並不屬於《基本法》第89條的範圍。司法機構政務長當時的回應,稱針對司法人員可採取《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但這個條例已列明可採取的程序。新改進的投訴機制和《司法人員(職位任期)條例》(Cap433)有甚麼樣的聯繫?似乎司法機構政務長要解釋清楚,特別是在目前建議機制下的懲處選項。
對於投訴機制的改進一定要依法辦事。司法機構提出的投訴機制必須考慮法理邏輯,若只與現有法例重疊,或在現有條例外建立處罰機制,情況猶如法律以外的程序,欠法理基礎,有機會被人作出法理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