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大律師公會非同一般

香港大律師公會根據香港《社團條例》註冊,但它不是一般的行業社團組織,它在香港司法領域的建制中享有人事權力,具有某種特殊「身份」,可以影響政府和司法界的關係。

香港《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香港大律師公會在這個「獨立委員會」之中佔一個名額。可見,它是任命香港法官的「持份者」,有「神聖的一票」。

最近,李柱銘、吳靄儀大律師、何俊仁律師因犯法被判刑,可能要大律師公會根據「行為守則」進行紀律研訊之事沸沸揚揚,故人們得知,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須將有關投訴轉介至獨立運作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其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這麼高的任命,說明了大律師公會的地位和作用絕不是一般社團可比,說明它實際上是香港司法建制的一個部分並發揮重要作用。

大律師公會地位崇高重要,這大概是英夷管治香港實施英式法治造成的。英國曾是香港的「宗主國」,那時香港司法中人全部效忠英國,大律師公會在政治上是不會出問題的,更不會挑戰英倫的管治、挑戰英倫「中央」,不會庇護反對英國殖民統治香港的任何人、任何事。若有人和團體幹了挑戰英倫和香港憲制關係的事,香港大律師公會敢充當這些人和事的保護傘嗎?敢因此質疑香港和英國的「憲制關係」嗎?敢提出要英倫修改《英王制誥》、《王室訓令》嗎?

然而,回歸中國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敢幹這樣的事,就敢投身到反中亂港勢力的政治活動中去,就敢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一次次的妄加評論,就敢組織律師界人士一次次的上街抗議,而新當選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就敢挑戰《港區國安法》,妄言要「推動修正」。因此,中央要清理香港司法領域的問題,大律師公會怎能跑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