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煽動分裂國家罪 毋須證涉暴力元素

【本報訊】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涉案男子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掛上政治口號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兩罪,案件將於6月23日在高院開審,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共同審理,他們包括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高院昨天開庭商討案件管理事宜,並釐清控方需要證明的控罪元素。

恐怖活動罪須證嚴重社會危害

23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庭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案中存在「暴力」的元素,因港區國安法第20條已清楚列明,犯罪者「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足以構成犯罪。另外,唐也被控恐怖活動罪,法庭裁定控方必須證明涉案恐怖活動可「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陳嘉信舉例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4條列明的其中一項恐怖活動是「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但假若犯罪者只成功破壞局部地區的電力設備,其行為未必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此外,法庭下令控方於5月21日前,向辯方進一步披露文件及影片,包括救護車接送受傷警員的紀錄及警員記事冊。法庭又指示控方在審訊時,要在開案陳詞寫清楚控方案情,並要列明被告在案中做出了甚麼犯罪行為、其行為如何構成煽惑他人,以及被告究竟煽惑他人做出了甚麼行為去分裂國家,控方要於5月30日前把開案陳詞送交辯方。案件編號:HCC 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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