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炸藥案判詞與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於去年6月30日公布生效,由於不設追溯期,不能「秋後算帳」,社會輿情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遺憾」,令那些反中亂港之人過往危害國家的行為,特別是今次反修例黑暴中的恐怖活動、「港獨」活動、顛覆政權活動、勾結外國勢力活動得以漏出法網,受不到應有懲治,《港區國安法》的威力打了折扣。

不過,日前法庭審理和判決的一單「炸藥案」,似乎改變了這一狀況,這單案件的「要素」如下:一是犯案人乃「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陣綫」成員;二是在他租用的工廈中發現了一公斤可製作烈性炸藥的原材料、10枚汽油彈、金屬彈弓和宣揚「港獨」的宣傳品;三是這單案件發生在《港區國安法》尚未公布的前年7月。然而,法官判決指出,該犯與他人準備製造爆炸物,是有意圖顛覆香港特區政府,宣揚「港獨」思想。

毫無疑問,法官指出的這兩條是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的,法官的判決把犯罪背景和動機與干犯國家罪相聯繫,是完全正確和符合實際情況的。法官這樣判案,能不能成為「案例」呢?能不能對在今後處理《港區國安法》公布之前的反修例暴亂中的類似案件是有參照作用呢?如果能的話,那麼這案件的判決就是意義非凡也。

如此,《港區國安法》雖說未設追溯期,但是可發揮某些追溯作用,令去年6月30日之前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的人受到應得的懲治!

去年《港區國安法》醞釀公布時,是否應有追溯期引起社會熱議,反中亂港之人、叛國禍港漢奸、「港獨」分子、暴亂恐怖分子最是懼怕。他們當年猖狂多時,惡行纍纍,所恃者正是以為根據《普通法》不會有追溯期,他們才放手大幹,以為只要不設追溯期,就無人奈我何!不設追溯期成了他們的定心丸,不幹白不幹,幹起來就要幹到盡!以為若有甚麼懲治之法要出來,臨時煞車也不遲。這是他們的普遍心態,這樣的心態激勵着他們長時期的胡作非為,視法律為無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