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尼泊爾籍聲請漢從事非法勞工,於本月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該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本月21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黃大仙一個菜檔內拘捕該名41歲尼泊爾籍男子,當時他正在從事清潔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該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