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編導蔡玉玲在拍攝和追查事件過程中,到運輸署申請進行車牌查冊,而在申請表的3項用途中,她選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被控「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被判有罪而罰款6,000元。這判決好明顯是封殺傳媒以「查冊」方式去找出資料和事實,以向公眾報道和交代。
市民一直可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但申請表上有「其他」一項,故傳媒欲以查冊追查某些事件,可在其他一項註明目的。但2019年10月運輸署把原有「其他,請述明」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把查冊目的由廣闊到可由查冊者決定,一下子縮窄至只能直接與該交通事宜有關之目的。這個鐘擺,可說是由極左擺去極右,並且除列明的規條外,一概不准,若以虛假陳述則屬犯法。今年1月運輸署曾作修改,若有人查冊,運輸署會因應車主於其網站訂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以電郵通知車主查冊者姓名、申請目的和證明書上所載細節資料。運輸署解釋是要平衡公眾查閱車輛登記冊資料需要,以及對登記車主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但始終沒有把媒體或查找車主目的,如採訪和報道包括在內。整件事的爭拗點,是政府為何收回傳媒的查冊權。社會上每天都發生不少事情,而不少事情都不能以表面現象作結論。一些傳媒採訪,是強調擺事實,找實證,需要有權去查出和發掘證據,這亦是傳媒其中一個工作範圍,亦讓大眾了解事實權利的工作。現時不少媒體報道流於表面,欠缺質素,不容讓他們有查冊權利,正正是削去媒體部分功能,同時也削去市民應知道的事實。有人擔心傳媒可申請查冊,會否有機會被濫用而破壞私隱?不。一、政府已有認可傳媒名單,可根據名單來決定批核。二、註明傳媒查冊只可作採訪和報道用途。三、運輸署仍可通知車主,因這完全不影響查出已發生了的事實。政府削弱第四權,須有合理和公開解釋,否則政府只是護短,更失民心。
整件事應與法庭無關。法庭處理案件,基本上不應有立場、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只能按法例判決,犯法就是犯法,不犯法就是不犯法。有時法官只可在判詞中表露一下自己睇法,但為免爭拗和被懷疑有所偏私,可免則免。事到如今,政府應與業界討論,商討。一、如何在報道和個人私隱兩方面取得平衡。二、傳媒定義是否有再進一步釐定和再界定,免使真媒體無真權力。三、查冊申請的目的應加上「採訪」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