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去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向運輸署申請進行車牌查冊,但報稱資料用途是「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她否認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昨天在西九龍法院裁決時指出,蔡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等用途而作出申請,但卻作出虛假陳述,故判蔡兩項罪名成立,考慮到犯案的目的,以及無證據顯示涉案車主受到實際的不便及損失,判兩罪共罰款6,000元。
37歲被告蔡玉玲被判罪成後曾經落淚。她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項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案情指,蔡兩度向運輸署申請涉案私家車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她在「有關的用途」的欄目上選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聲明填寫的資料屬實。蔡獲取車主資料後,試圖聯絡車主採訪,惟未能與車主見面。車主後來致電給蔡,蔡表示想訪問車主,以了解涉案私家車曾在元朗7‧21事件現場一事。2020年7月13日,港台《鏗鏘集》的《誰主真相》節目播出,該節目由蔡負責編導,內容提及涉案私家車。
裁判官指,運輸署須保障登記車主,不能任意公開車輛的資料讓他人查閱,不然會對車主私隱構成嚴重影響,更有可能發生申請人取得車主資料後,進行尋仇或滋擾等不法行為,故此署方必須知道公眾查冊之目的,而且是與交通及運輸有關,才提供在車輛登記冊內的車輛詳情。
裁判官續指,蔡進行車牌查冊,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等3項用途而作出申請,但以上所有用途均不屬於運輸署所提供的選項,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即使考慮了蔡所報道的事件和涉及的思疑罪行,兩者也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但她仍剔選此選項,並作聲明確認資料和用途屬實,足證蔡是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故判蔡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蔡於2007年加入港台,至2016年離職,以獨立記者身份為港台工作。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中大傳理學院院長在信中形容,蔡屬於新聞學中的調查型記者,好比民主社會的偵探,而另一封由同業所寫的信件就表示,查冊是傳媒一貫做法,業界不以此為錯。辯方指以往未曾出現類似檢控,蔡犯案起因是為報道與公眾利益相關的新聞。案件編號:WKCC 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