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在內地當武警的養魚業商人,於3年前在香港機場領取貨物時,被發現貨物是瀕危物種穿山甲的鱗片,貨品總值約90萬元,因而被海關拘捕。他辯稱僅是受友人所託到機場代取「螺片」,對鱗片一事並不知情,又否認一項非法進口《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昨天被判囚18個月。
控方指稱,41歲被告謝橦於2018年8月17日,在香港機場提取6箱由尼日利亞抵港的貨物,該些貨物被發現含有56公斤穿山甲鱗片,而穿山甲屬受保護的瀕危物種。被告於早前在審訊時辯稱,只是受朋友交託取貨,朋友告訴他貨物是螺片,而他過往亦曾替該友人取貨而不見異樣,遂真誠相信朋友的說法。辯方昨天求情指,被告愚昧地錯信朋友,令自己被拖入深淵。辯方強調案中沒有證據指被告是在知情下犯事,亦沒有重犯可能,請求法庭輕判。
法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在內地出生,曾任武警及從事輪胎買賣生意,之後在香港租賃魚塘從事養魚業,月入約10萬元。法官表示,為了保護瀕危物種,須予以阻嚇式刑罰,因此須判處被告監禁。
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特別調查課監督李艷萍,在判決後表示歡迎裁決,認為刑罰具阻嚇性。李指涉案鱗片經烹煮,其數量相等於從220隻穿山甲身上剝落,行為殘忍,相信該些鱗片會被轉運到東南亞地方作食用用途。李強調海關會致力打擊走私瀕危物種的行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瀕危物種保護主任陳翰奇亦表示穿山甲已被列為瀕危物種,受條例及國際公約保護。兩人重申走私瀕危物種,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囚10年及罰款1,000萬元。案件編號:DCCC 4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