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壹傳媒黎智英,剛於上周五分別因組織和參與前年8月18日和8月31日的兩宗非法遊行案而留下案底,被判監合共14個月,另外9人也因在該兩宗案件罪成而留下案底,並分別被判即時監禁或緩刑。其中李柱銘和何俊仁雖然獲准緩刑,但他們仍然與官司纏身的黎智英一同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而黎智英同時就上述兩案提出減刑申請。
就8‧18案,黎智英、李柱銘與何俊仁否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他們經審訊後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兩項罪名都成立。黎智英在該案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但緩刑24個月;何俊仁則被判監12個月,但緩刑24個月。3人都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他們的定罪,黎智英亦同時要求減刑。其餘6名在該案罪成的被告包括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區諾軒及梁耀忠,他們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
法官胡雅文在8‧18案判刑時表示,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社會出現動盪,不少遊行即使起初和平,後來也逐漸演變成暴力衝突,眾被告在此情況下,仍然無視警方反對,帶頭組織及參與該次遊行,是直接挑戰警方,亦挑戰法律及公共秩序。雖然該次遊行和平結束,但眾被告的行為無疑帶來潛在暴力風險,嚴重影響交通,判監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
至於8‧31案,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斥責他們3人明知故犯,又指他們的行為會引來公眾參與,使公眾誤以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不用負上刑責。黎智英在該案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其中兩個月刑期與8‧18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合共判監14個月。黎智英認為該案判刑過重,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除了上述兩宗非法遊行案外,黎智英還涉及另外5宗案件。他被控組織和參與前年10月1日的未經批准集結,該案將於5月17日在區院開審,而他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將於6月11日再提訊。
另外,黎智英涉嫌隱瞞壹傳媒大樓所在地段租契條款的欺詐案,將於5月6日在區院提訊。他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則將於6月15日再提訊。最後,他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刑事恐嚇東方集團記者的案件,雖然裁判法院於去年判他無罪,但律政司已就脫罪裁決提出上訴,案件將排期審理,暫時未有聆訊日期。案件編號:CACC 84,8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