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山札記:政治與法治

4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官宣判黎智英、李柱銘等9人於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帶領遊行行為,明顯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故罪成。判監是唯一合適刑罰,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是18個月。經求情後,判監8個月至一年半不等。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和梁耀忠獲緩刑。另一宗8‧31非法集結案的被告楊森,則選擇自行陳詞:「我站出來參與遊行,為的是堅持示威遊行是港人應有之人權,受到憲法保障,亦藉此抗議警方濫權,隨意禁止港人和平示威遊行,剝奪港人應有的公民權利,所以我願意以身試法,以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我願意接受法律刑責。」

判刑公布,引來雙方陣營抨擊。同陣營的認為量刑過重,過往有類似案件,判刑是罰錢、社會服務令或三/五星期監禁,更且今次是關於和平示威和公民權利,是憲法給予的公民權,不應判刑。不同陣營的認為量刑太輕,有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筆者認為事件可從政治及法律角度看。從政治角度,又可分為政府和同陣營與不同陣營。

從政府角度,政府是變了,一向政府管治香港,不僅是經濟上行積極不干預政策,政治上也帶這點味道,特別是曾蔭權和林鄭,他們都是來自公務員系統,整個政治生涯和管治思維,都受傳統公務員歷史、價值和策略薰陶。回歸以來,不少違反遊行規則或法例,都無嚴格執行,政府是希望遊行的頭領們「識做」,自我規限,不好超越上限。君不見不少遊行負責幫辦與頭領們都在起步前,事先打個招呼。但8‧18遊行與前不同,剛才說的通常是指一次過遊行,但8‧18是自6月9日遊行以來一系列行動的其中一項,而且是每次和平集會後都出現暴力事件,加上7‧1衝擊立法會後,警方和政府都開始收緊和執正做,更不排除有中方人士的「意見」。告與不告,是政府決定,這是政治決定,而政治決定很多時取決於當時形勢,決策者和他周邊的人。時勢轉差,執政者便轉緊轉嚴。同陣營者自然是支持被捕者希望輕判或不判。而不同陣營者希望重判,把他們狠狠的多打一棍。從法律角度,法律問題應交由全職和專業的法庭處理。10多年前終審法院裁定「公眾遊行集會,須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是合憲」。8‧18違法幾可肯定。法官判決有法律依據,是依法判定,政治因素應微乎其微。公民抗命也正是明知違反法例也做,而達到某些理想。現時法庭和法官都不時受到雙方陣營攻擊,是有所偏頗,執政者不應傾向於某一方偏頗,而扭曲客觀情況,作出不必要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