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越南籍聲請漢從事非法勞工,早前被入境處拘捕,他於上周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控罪,被判囚15個月。他亦被控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分別被判囚15及1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16個月。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今年2月17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上環一幢商業大廈內拘捕該名37歲越南籍男子,當時他正在從事清潔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而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