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昨公布,一名業主因未有遵從《建築物條例》所發出的通知,就薄扶林置富道一幢住宅大廈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被屋宇署檢控,並在本月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5,930元。
屋宇署指,該置富道的住宅大廈28層高、樓齡42年,署方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涉事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但該業主沒有遵從。
署方發言人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