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是千古不變的定律。有大漢奸之稱的黎智英終於正式淪為階下囚,可謂罪有應得,自己造下的罪業,必然要受到應有的果報。只是兩宗非法集結罪合共僅判監14個月,實在太便宜了,根本無法反映案情的嚴重性,與相關法例規定的最高判處5年監禁更是相差甚遠。當然,好戲還在後頭,懲治漢奸的大幕剛剛開啟,黎智英還有多案在身,包括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單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控罪,就吃不了兜着走,只要司法機構嚴格依法辦事,有人注定在赤柱度過餘生,而這正是歷史上所有大漢奸的共同歸宿。
最令人莫名其妙的是,「8‧18」非法集結案共有9名被告,多數被判監禁,包括認罪的區諾軒,反而拒絕認罪的3名法律界人士李柱銘、吳靄儀及何俊仁一律獲判緩刑,變相獲得放生,逃過牢獄之災,到底是何原因?難道因為他們是大律師及律師就可以得到法外開恩?不是說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嗎?很明顯,此案判刑不是過重而是過輕,依然無法擺脫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老毛病。
難怪何俊仁得了便宜還賣乖,聲稱對法官量刑時用的原則、觀點感到非常驚訝、失望,考慮上訴云云。實際上,即使這班人不上訴,律政司也應就刑期提出上訴,不能因某些人的法律身份而獲得優待,否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將徹底淪為空話。至於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更應盡快展開紀律聆訊,清理門戶,不能再讓這班人舉着法律旗號招搖撞騙。尤其是大律師公會,近年政治掛帥,立場偏頗,乃至美化暴力,為暴徒張目,早已備受詬病,如果今次繼續包庇縱容,狼狽為奸,公信力勢必蕩然無存。
總而言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管黎智英之流多麼囂張狂妄,都敵不過煌煌國法,即使外部勢力為其撐腰,也只能望洋興嘆,改變不了這班洋犬的可恥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