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黎智英為首領的一夥長期反中亂港之人,日前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刑,他們是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區諾軒、何秀蘭,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楊森,分別被判監8至12個月,緩刑12至24個月不等。結合2019年的暴亂背景,就知道他們的罪行實屬嚴重。
法官胡雅文指出,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分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行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領隊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胡雅文法官同時表示,眾被告有預謀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干犯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入獄5年,這班罪犯又是「絕非偶然」,又是「蓄意違法」,又是「性質嚴重」,結果僅判10幾個月,又有人獲緩刑,實有「輕判」之嫌,法官的判詞和刑期似不相稱。其中獲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是大律師或律師,其知法犯法的程度實應罪加一等。
最可圈可點的是,他們3人的代表律師在求情時反問法庭是否要重判資深法律界人士,這樣的反問是甚麼意思?難道不知道知法犯法,特別是司法中人知法犯法,在法律上、情理上、阻嚇力上、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上,實應該罪加一等嗎?實應該有所「重判」嗎?此輕判之結果,讓我們想起香港司法界一位元老人物批評這些年香港法官在判案時沒有按照法律辦事,而是被律師提出的「論點」牽着鼻子走!今次法官大人是不是又被律師牽着鼻子走呢?
於是乎,我們看到何俊仁律師在法庭外批評量刑起點為18個月無法令人信服和令人震驚,考慮上訴;而同案犯楊森也叫屈,聲稱令和平示威自由受到打壓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