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山札記:救救孩子

5歲女童於2018年被生父和繼母虐殺案件,最後高院裁定其生父和繼母謀殺罪成,而繼外婆則涉及忽略女童Z和當時年僅8歲的兄長X,罪名成立。小兄妹遭虐待方式有藤條、衣架和拖鞋虐打;掌嘴、睡地、罰企、罰跪、拳打、剪刀戳身體、不准進食、拋高至碰到天花板,舉高後左右搖晃等等。專家證人何栢良醫生認為這是人間慘案,無人施以援手,希望事件可喚醒社會留意虐兒事件。

根據社署數據,由1999-2019年這20年虐兒數目上升了75%,至1,006宗個案。現時香港虐兒定義分為4種:一、身體虐待,如踢、踹、打耳光、拉耳、拉頭髮、鞭打、綑綁、香煙燙傷等等。二、精神虐待,如謾罵、嘲笑、羞辱、恐嚇、欺凌、丟棄衣物等等。三、性虐待,如強迫裸露生殖器、觸摸生殖器、對兒童使用情趣物品、異物插入等等。四、疏忽,如飲食、教育、醫療、衞生、衣物等出現問題,包括營養不良、不合身衣物、未有返學校等。今次虐待女童事件,繼母閨中密友及繼外婆都知道,卻沒有報警。可能認為這是家事,連清官也難審,不理也罷。當然亦可能是不敢講,如繼外婆擔心,若講了女兒就會被捕。現時香港無法定責任要求相關人士遇有虐兒事件必須報警,其實至少有70個國家已立法規定,一些專業人士,如教師、社工、醫生、護士、警員等,須強制通報懷疑虐兒個案,並定為法定責任,法例亦說明一些善意通報,必須保密,亦可免受民事和刑事檢控,通告者的工作亦不會受影響。相反,這些專業人士,遇有懷疑個案而不通報則會被判罰款,甚至監禁。另外,若一些兒童不自然死亡和嚴重受創,政府會成立獨立委員會主動調查事件。

兒童在成長期可說是孤立無援,他們沒有足夠人物脈絡、知識及資源,遇有問題只能向家人和老師求救及申訴。但現時虐兒個案約六成來自父母,最能愛護兒童的人物——父母和最能保護兒童地方——家,卻成殘害兒童之處,令人心痛和惋惜。現時香港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及性侵犯法例條文,零散於不同條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令舉證起訴困難,加上兒童定義不統一,14歲至18歲以下都有,體罰界線亦模糊,易被誤導和脫罪。罰則又輕更起不了阻嚇作用,以致保護兒童形式的多、實效的小。

5歲女童被虐致死,社會震驚和醒悟,政府是否也應醒覺起來,為虐兒問題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討現時虐兒成因、防止方法、立法和建立機制,長遠跟進問題,以減低事件再次發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