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建議修例,如果律政司司長就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而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會即時自動暫停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訴訟有最終決定,律政司亦可於任何時間提出法律程序。立法會草案委員會昨召開會議,有議員關注若區議員被暫停職務,其薪津是否同時暫停發放。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正研究一套行政機制,將於稍後公布。
議員周浩鼎關注區議員若在停職後仍繼續執行職務,會有何後果。另一議員謝偉俊指人大在2016年的釋法中列明若有人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則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亦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謝指現時卻仍未有清晰指引列明,若區議員被停職,薪津是否同被暫停發放,認為局方沒有完全跟隨及執行人大的決定。
鄧忍光回應指根據現行條例,政府會向停職後繼續執行職務的區議員就每次違反行為罰款5,000元,若律政司其後再申請禁制令,而該人亦繼續執行區議員職務,則可能涉及藐視法庭罪。他又指民政事務局正研究行政機制處理薪津安排,稍後會作出公布。
另外,旅遊界議員姚思榮質疑監誓人如何判斷宣誓議員是故意讀漏或讀錯字,或只是不慎讀錯誓言。鄧忍光稱監誓人將根據普通常識及當時合理判斷決定,強調監誓人沒有追溯權,在宣誓事後不能裁定宣誓無效,若要追溯則須由律政司提出訴訟。
謝偉俊亦認為有關修訂過於嚴苛,質疑有否必要「去到咁盡」,認為可等法庭依法認定有關人士違誓,才裁定該人喪失議員資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回應指,律政司需要有足夠理據才能啟動程序,絕非隨意提出。曾又指過去有議員被依法認定違反誓言,但因已超過議員開展職務6個月內提訴訟的時限,令有關人士可繼續以議員身份行事,損害香港利益,今次修例填補相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