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駁錯渠」為影響本港沿岸水質的主要污染源頭之一,申訴專員公署審視各部門處理個案情況後,認為環境保護署未有盡力搜證及執法,同時質疑該署推卸責任,認為該署應檢討法例,盡力執法同時提升執法效能。
按現行法例,環保署可按《水污染管制條例》展開駁錯渠調查,惟署方聲稱條例並沒有賦予其權利強制負責人糾正駁錯渠問題,公署於報告明確指出不認同有關說法,認為該署對非法排放污水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與屋宇署對違例建築工程採取執法行動沒衝突,更屬相輔相成。
環保署亦指樓宇渠管錯綜複雜,難以確定污染源及渠管錯駁位置,所以較難達致申請進入處所手令要求,公署認為該署能在大廈外牆觀察駁錯渠情況,並在大廈雨水井收集污水,即使未達入罪舉證要求,仍可作申請入屋令表證,以作進一步調查。公署認為環保署應徵詢律政司意見,探討入屋的可能性,並考慮與屋宇署採取聯合行動,增加入住所調查的可能性,在現時法律框架下,就懷疑因駁錯渠而產生的非法排放污水個案作深入調查。長遠而言,公署認為該署應檢討《水污染管制條例》,考慮修訂相關法例,提升執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