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上周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按程序的鋪排,立法會將成立法案專責小組委員會進行審理,完成後便交付立法會大會三讀通過實施,估計今年內實施要求現任區議員必須如公務員那樣,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據曾局長介紹,修例草案分9個部分共有31項的修訂條文,主要涉及6大範疇,包括解釋法例中「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政府」的提述,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的要求,劃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的情況的機制,以及加入相關的參選限制。
條例草案中最值得留意的,是建議行政長官、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中加入下述限制,任何人若經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或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5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以彰顯誓言的莊嚴。
要求區議員向公務員看齊作出宣誓效忠,是天經地義的正當和正常之舉。區議員每月薪金連同醫療福利、毋須單據的酬酢費和離職酬金,合計每月40,000多元,還未計算開辦和結束議員辦事處以及實報實銷的聘用人員薪金、租金及日常運作開支,相比一個一般職位的公務員來說昂貴得多,何況是有職、有權、有錢、有名、有社會地位,若不需要如公務員那樣做到基本的宣誓要求,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所以,法例的修訂只算是遲來的春天,不過遲到好過冇到而已。
當下最大的問題,也是全港市民最關注的,是那些現任的區議員中不少是靠參加反政府暴亂刑事犯罪的行動當選上台,上任後又把區議會變成反中亂港平台,《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不收斂,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