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這句話相信不少人會質疑,起碼窮人沒有錢請律師,很多法律權利都未能維護,又或者有錢人請一些頂級大狀,往往事半功倍,曲都說到變直。不過,即使聘用大狀,也不敢寫包單必定打贏官司,香港法律制度,夾雜普通法、本地法例、《基本法》以及《港區國安法》,相信連律師也未必可以清楚掌握。最近上訴庭一宗重大判決,更加顯示司法制度的不確定性。
前年7月中正是反修例示威爆發期,上環發生衝突,一對夫婦和一名17歲少女被捕,去年法庭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指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人。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要求釐清「共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
上訴庭日前表明,「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即使不在現場,亦能以「共同犯罪」原則定罪。例如幕後指揮、提供物資、唆使,以至把風、駕車接載現場人士,亦可納入範圍內,與身在現場作出違法行為者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判決出爐,相信不少反對派、黃絲以及港獨分子立時騰騰震,以往本着「精人動口不動手」,肆意鼓吹示威衝擊社會,以為躲在後方,做鍵盤戰士便不用上身,現在隨時會被秋後算帳,互聯網上留下的痕迹休想磨滅。有意見指現在社交媒體大眾化,派「like」不用成本隨手便給,若被視為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言論自由等於被收窄。但上訴庭法官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不能為真正的犯罪行為開脫,假借言論自由鼓吹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不應獲得免責。各位網民以後真的要小心了,不要亂派like,否則隨時惹官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