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在新疆棉花、藝人與品牌割席、葉太論壇抗議等等極搶眼球的新聞之外,我更留意一宗嚴肅的法庭新聞,就是律政司就16宗反修例案件提出刑期覆核申請,當中15宗上訴庭已完成審理,全數覆核成功,18名被告全部加重刑罰,包括由社會服務令、感化令等非監禁式刑罰,改為即時監禁或其他禁閉式刑罰等等。
刑罰由輕變重,自然會有人反對或大感不值,然而,大家必須回歸法律審視情況。事實上,若律政司認為有案件的裁決原則上有錯誤、刑罰明顯過重或過輕,有責任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在反修例抗爭期間持續發生暴力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公共安全,很多人誤信「違法達義」、「法不責眾」等荒謬口號,因此,我認同上訴庭裁決,刑罰必須具阻嚇作用,否則若人人都不守法,任意妄為,社會必然大亂。
這批案件中,其中8位被告犯案時年齡為18歲以下;兩名14歲的被告,由原判兒童保護令,改判感化和社會服務令,變相留案底。於是有意見認為法庭不近人情,不放過年輕人,破壞他們人生規劃,不利他們更生等等。
年輕人犯事就必須「從輕發落」嗎?我並不苟同。法庭的判刑比重須與犯案情節嚴重性相對稱,而「被告人很年輕」並不是量刑的重點決定因素。2014年黃之鋒衝入公民廣場案的判詞便清楚指出,這類案件的判刑考慮因素中,被告人年輕或個人背景只是有限或微不足道的。
再者,本港有《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為罪犯提供「洗底」機會,懲教署亦有特別為年輕在囚人士而設的「更生先鋒計劃」。年輕人未來的路仍很長,怎樣走下去視乎他們有沒有悔過、走向正途的心。反之,若因為年輕便獲輕判,可能會讓大家產生僥倖心態,負面影響更大。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也是普通法的重要原則,就是上級法庭(上訴庭)的裁決及量刑,對下級法庭(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署等)有約束力,下級法庭必須跟隨。這是現行法律機制,素來行之有效。即是說,日後法庭審理同類案件時,便有量刑標準可依,減低案件同類但刑罰落差太大的機會。同時也讓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有所警惕,犯法是必須負刑責的,不要心存僥倖,更不要參與暴動等違法活動。
〔暫別〕 執筆前接到通知,因改版關係,本篇是《棟情棟理》最後一篇了。小弟在本欄筆耕半載,早與讀者建立感情,今日就此告別,還望江湖相見,有緣再聚。
黎棟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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