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被告林之威,案發時為地政總署助理經理,獲派駐該署的九龍、荃灣及葵青寮屋管制辦事處工作。根據規定,助理經理及寮屋管制主任的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30分,而前線員工包括技工則於早上8時開始工作,寮屋管制主任須輪流值早班,於早上7時45分報到以監督前線員工值勤,並可申領逾時工作「補鐘」。
涉事主任被指多領補鐘
地政總署於2019年8月初接獲投訴,指一名寮屋管制主任有兩天在沒有值早班的日子申領逾時工作「補鐘」,而林獲指派進行內部調查。但他在同年的8月20日,卻涉嫌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書面供詞,誤導地政總署,指有技工在涉事的兩日中,在辦公室見過該名接受內部調查的寮屋管制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