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去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被指向運輸署申請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她否認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昨天在西九龍法院開審,控方不傳召證人,只呈上書面供詞。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蔡不作自辯。控辯雙方其後結案陳詞,裁判官押後至4月22日裁決,蔡可保釋候判。
37歲被告蔡玉玲被控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項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主控官昨天表示,控辯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因此只需呈交一名證人的書面供詞,毋須傳召證人。控方之後讀出承認事實,指去年蔡兩度向運輸署申請涉案私家車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她在「有關的用途」的欄目上選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聲明填寫的資料屬實。蔡成功獲取車主資料後,到車主的公司試圖聯絡車主作採訪,惟未能與車主見面。
及後車主得悉曾有記者找他,便致電蔡去查詢,期間蔡表示希望訪問車主,以了解涉案的私家車曾在元朗721現場一事。及至同年7月13日,港台《鏗鏘集》的《誰主真相》節目播出,該節目由蔡負責編導,內容便提及到涉案私家車。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新聞採訪不可能是查冊的合理目的,因政府准許市民進行車牌查冊,以獲取車主的私隱資料,目的是讓市民去解決「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事宜」,例如受害人要找出車主作出索償。惟被告的查冊行為是為新聞採訪,故不符合立法的初心,亦不會是車主合理預期的事。
辯方陳詞則稱,被告沒有作出虛假陳述,她查冊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相關,即懷疑涉案私家車用於運送罪犯及武器,與元朗721事件有關,才試圖找出車輛的負責人。況且相關的查冊條例籠統,議會或法庭沒有釐清其限制,運輸署過往亦批准不少傳媒進行車牌查冊,故質疑控方對於查冊的合理目的詮釋不正確。案件編號:WKCC 407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