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棄養可囚半年 議員促嚴懲

遺棄動物的個案急增,而被棄養的動物除貓狗外,還有烏龜、兔子、倉鼠及鸚鵡等。但放棄飼養動物的代價小。雖然本港有設立相關條例,但原意只是為了保障公共衞生,而且5年零檢控。有議員批評有關條例檢控數字過低,形同虛設,促政府修訂有關條文及加強執法,打擊遺棄動物。

今年2月,有動物保護團體發現有初生狗隻被遺棄於垃圾站的保溫袋中,袋上留有「有狗請收養」字眼。團體指涉事狗隻僅出生數天,身上亦有狗蝨子,難以推斷棄置時間,批評將動物遺棄於保溫袋中,長時間暴曬的行為是虐待動物。據《狂犬病條例》(第22條),飼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遺棄動物即屬犯罪,最高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但在2015至2019年間,漁護署並無相關檢控。

「一個社會點去對待動物,其實都係反映社會嘅文明程度!」議員麥美娟批評檢控宗數低,但無阻嚇力,加上條例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散播狂犬病,從公眾衞生出發,多於保障動物福利。麥希望政府修訂相關條例,以動物福利為依歸,並強制飼主要為寵物植入晶片,減少遺棄。

倡做義工 保護動物

另一議員柯創盛指現時公眾關注動物保護意識,批評政府沒有與時並進,促檢討法例外,亦要加強罰則,除提高罰款及加長刑期外,亦可以考慮將成功檢控棄養動物者,判去保護動物組織做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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