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動物誤闖馬路被車撞倒的事件時有發生,《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早舉行首次會議,討論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把貓和狗納入其中。
有議員關注警方會如何處理司機遇到交通意外不顧而去的案件,警方則指經調查後若證實違例會作出檢控,又指近5年平均每年有8宗涉及動物的交通意外。
航運交通界議員易志明相信無人會反對立法,但他舉例指若涉及動物的交通意外在高速公路發生,司機是否需要停車,因停車或有人命風險,須平衡駕駛者的安全。議員麥美娟說,若駕駛者見到有貓狗受傷應否停車,又詢問政府有否備存貓狗在道路上被撞死的數字。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克勤則關注警方會如何追查不顧而去的司機。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食物) 吳麗敏回應稱,現時市民飼養動物比例增加,特別是貓和狗,希望透過修改定義,涵蓋貓和狗,在動物受傷後適時收到報告,以及令動物的主人有機會申索,希望司機在修例後提高警覺。她續說,現時條文規定,若有指明動物受損害,司機是需要在安全情況下停車,同時有必要向警務人員提供身份證資料及不遲於24小時報警。
警務處總警司(交通) 區永樑表示,法例上無要求司機在駕駛期間遇到受傷動物而停車,但他提醒司機應盡公民責任通知警方。
至於近5年有關動物的交通意外數字,根據警方紀錄,平均每年有8宗。他又指,如果有人未有在案發內24小時報警,嚴重性是與一般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的案件相同,警方經調查後,若證實司機違反條例會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