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這次修正包括刪除不准設立秘書處及辦事處以一個為限的規定,讓國際組織可更彈性決定在台灣設立辦事處的層級,且不再限制辦事處數量。同時刪除辦事處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之規定。
為提升國際組織赴台意願,這次修正也放寬辦事處設立條件,如針對尚未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籍負責人,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另外,新增香港及澳門相關組織赴台設立辦事處的依據,也是台灣首度正式開放港澳相關國際組織於當地設立聯絡據點,但明確規定大陸地區相關的組織不得赴台設置辦事處,大陸人民亦不能夠擔任辦事處的任何職務。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有利台灣擴大及建立民間外交軟實力,營造國際友善環境,創造與國際接軌之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