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8‧18集結案 控方指屬「共同犯罪」

【本報訊】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因涉及《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候懲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區院法官胡雅文於早前已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並於昨天繼續聽取大律師的陳詞。控方指,黎與其他被告「共同犯罪」,若有人違例卻不執法,法例便變成無牙老虎。

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的大律師陳詞稱,黎並未參與策劃遊行路線、宣傳活動或公開發言指示群眾,而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屬人潮進入維園的高峰期,而且當時下雨,有必要有人帶領群眾離開。該大律師又指,警方的行動指令表明會以容忍態度處理事件,惟8個月後又拘捕及起訴眾被告,質疑當局改變主意卻不解釋背後原因。

「違例卻不執法 法例變無牙虎」

控方反駁指,黎雖無參與制訂遊行安排或宣傳,但仍屬「共同犯罪」,眾被告可分工合作,即使黎只負責領導遊行角色,仍屬「組織」遊行行為,不代表他不應被法庭定罪。控方重申律政司是檢視過所有證據後才檢控,若有人違例卻不執法,等於變相鼓勵人們無視警方決定,法例頓變無牙老虎。有辯方大律師抗議指控方是第一次提出共同犯罪這字眼,而法官就指眾被告本來是共同被控。

黎智英的大律師指稱,本案的關鍵是黎有否犯罪意圖,並在事前曾加入計劃,而控方提出共同犯罪原則無疑只會轉移焦點。代表何俊仁及李柱銘的大律師分別指稱,控方所指的遊行其實是維園集會的一部分,目的在疏散人群,法庭根本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定涉案活動是遊行還是疏散。案件編號:DCCC 5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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