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8‧18集結案 4‧1裁決

【本報訊】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因涉及《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候懲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區院法官胡雅文於早前已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她昨天繼續聽取律師結案陳詞,並表示暫定4月1日裁決。

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庭原定於3月22日開庭處理兩名已認罪被告的求情及判刑,但由於審訊未能於原定的時間表完成,故法官暫定改為在4月1日處理該兩名被告的求情,當日亦會就其餘7名被告的控罪作出裁決。

黎智英的大律師昨天繼續陳詞表示,雖然警方曾召開記者會表明公眾遊行不獲批准,但不能排除黎有機會選擇性地只接收到來自民陣的資訊,而不知道警方的聲明。

辯稱當日跟從民陣指示

該大律師聲稱,無證據顯示黎參與計劃前行路線,過程中黎亦無叫口號或發表演說,他只是跟從民陣指示,如嘉賓一樣站在隊頭,而當日活動涉及大量群眾,他們從不同方向進出維園,為免混亂有必要讓知名人士扮演領導的角色。他們所拉起的橫額,無異於導遊手中的旗幟,只是給市民看的符號或標示。案件編號:DCCC 5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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