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8‧18非法集結 黎智英共7人不自辯

【本報訊】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因涉及《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候懲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區院法官胡雅文於前天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案件昨天續審,各被告決定不出庭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作供。案件進入結案陳詞階段,雙方就《公安條例》下未經批准集結罪是否違憲提出各自的理據。

案件進入結案陳詞階段

控方表示,終審法院於2005年梁國雄被控違反《公安條例》一案的判決中,已經裁定《公安條例》下舉行公眾集會所涉的機制合乎憲法;高院於2017年黃之鋒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廣場一案的判詞中表明,集會自由並非絕對,需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活動是否和平進行並非唯一的標準或關注點,亦需要考慮其是否合法。終院於去年就《禁蒙面法》一案的裁決指,前年6月開始,不少示威由和平進行演變成暴力收場,和平及暴力示威已不能簡單地二分化。即使示威活動最終和平完結,也不代表它沒有風險,不能憑着結果,就認為拒絕活動進行是違反言論自由。

辯方指,未經批准集結罪針對和平集會,而非法集結控罪則針對暴力活動,但兩罪的最高刑期均是5年,質疑前者的刑罰過重。控方認為,主辦單位在籌辦活動的時候,根本不會知道最終會否演變成暴力衝突,組織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者,需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責,不能說集會和平進行,便不應遭到起訴。

控方表示,眾被告當日拉橫額帶頭,率領群眾一路前行至中環,沿路有人叫「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等口號,根本沒有證據顯示沿途有被告叫群眾疏散,反映這次活動屬遊行,而非辯方所指的協助疏散人群。控方強調,2019年前市民一直有舉行或參與和平集會,沒有證據顯示法定最高刑罰會造成寒蟬效應。

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天續審。案件編號:DCCC 536/2020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