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出更:執行婚姻裁決 須先申證明書 律政司被轟多餘

港府早前提出同內地建立機制,將來中港相互承認其司法管轄區所作有關婚姻家庭事宜嘅判決,包括離婚證等。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尋日開會審議《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討論到有市民將來想喺內地執行香港嘅判決時,要先向本港法院申請一份判決經核證文本,再加一份證明書去證明判決有效。議員謝偉俊就質疑做法多此一舉,笑言:「不如整第3張(文件),去到證明張證明書係有效?」

「不如整多份文件確認證明書」

謝指出,法院所發出經核證判決本身係法定文件,質疑要再多一份文件去證明有效,做法重複,反問係咪要再整多份文件去證明張證明書係有效?律政司署理副法律政策專員(政策事務)馮美鳳回應指,該證明書會註明有關案件係咪條例所涵蓋範疇內嘅審決,並會確認有關判決已生效。

謝反指通常判決都有齊晒相關資料,質疑政府有冇過分地整太多文書出嚟?而馮就話,呢個方法過去都用過,而且雙方法院都覺得可行咁話喎,搞到謝都無可奈何。查實本港未來財赤連年,律政司都應該幫手諗吓點樣幫庫房慳錢,多餘嘅嘢都係可免則免!

卓妮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