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委裁判官門檻低 5年相關經驗即可

【本報訊】取得專業法律資格的退休紀律部隊高層,要進身成為裁判官並非不可能,而擔任裁判官需要合乎多項資格,而根據現行規定,成為特委裁判官的門檻較低,曾在法庭擔任檢控主任、傳譯主任或司法書記職系達5年,則有資格獲委任,而相關人員處理的會是較輕微的罪行,如俗稱「車仔庭」的交通案件,專審理小販違例傳票的「小販庭」等,判刑權力亦不及一般裁判官。

根據《裁判官條例》,任何人如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並具有不少於5年的相關專業經驗,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或特委裁判官。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區域法院法官須由行政長官以蓋有公印的文書委任,而獲委任的人必須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並在取得該資格後,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的期間內,曾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或助理司法常務官、或是被委任的常任裁判官、死因裁判官、審裁官、律政人員、法律援助署署長或法律援助主任等。

大狀執業10年 可做高院法官

至於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法官的資歷要求則更高,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申請者須是執業已達10年的大律師,據慣例多來自資深大律師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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