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中國「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體制與內地不同,但是管治的大原則不會改變,只是執行形式可以不同,以體現制度多元性,也借香港的不同作有利全國的試驗。
全國人大審議的香港選舉制度改革進一步強調治港原則,只改《基本法》附件,不改正文,仍然是堅持正文中規定的普選原則循序漸進方針,或正暗示,香港形勢轉變,有今次的修改,形勢再變的話,也可以再修改,反映出附件修改的靈活性。
今次改革的重點是擴大選委政治功能與權力。選委會擴大,組成稍改,同時負責特首與立法會候選人提名,也從選委會中互選最大組別的立法會議員,以至可監督特首與立法會議員當選後的表現。
新的選委介入行政與立法,監督特首與議員的工作,形成特區政治體制內獨立也最有權勢的新權力中心。
例如,監督行政的結果,選委會是呈請國務院對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抑或是選委會可以直接向行政部門提示呢?在監督立法會議員表現方面,是直接斥責、處理,抑或是通過司法程序審理呢?選委會互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選委會有否權力罷免不稱職的議員呢?
選委會權責大,但產生的辦法似乎是混合選舉,上級任命、普選等,標準不同,並不構成間接選舉或間接民主的性質。
這樣核心的制度,應該由人大在《基本法》附件中詳細明確地列明產生辦法、程序、資格標準、職權範圍、行使職權的機制、程序,是否有恒常的辦事、領導組織。若有,任免機制如何,權責如何,選委會向誰負責等等。
選委產生的條件、程序,應該比一般立法會議員更為嚴格、透明,以取得社會和中央政府的支持。
要絕對保證選委會嚴格排除有外國國籍、外國居留權的人加入,除非有特定名額來照顧香港永久居民中非中國公民的少數。對於選委也應有嚴格的規例規範他們的言行、政治活動,以保證選委會整體的政治操守,在香港及內地民眾的信任。
事實上,選委會改制是一個大動作,成功的話,可以替「一國兩制」的具體執行提供新的制度試驗。但最終考驗是政府整體(行政、立法、司法,以及新的選委)的工作表現,制度運作順暢之外,最主要的在工作效果。
或者,新選委會的作用,只是提供平穩施政的條件,卻沒法完全保證施政的質量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