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公共空間不公開 隱於商場平台 乏引路標示

在部分私人發展和重建項目內,政府可按公眾需求,在批准規劃申請甚至地契條款上訂明,發展商須在發展項目內提供公眾設施,包括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公眾休憩空間;行人或車輛通道及公共交通總站等。惟不少這類公眾休憩空間被揭發未有對外開放,引路標示不足或缺乏配套。

欠缺配套 規條繁多 脫離社區

拓展公共空間公共關係經理黃嘉琪指,一個理想的公共空間必須有「人」的元素,但政府主要着重硬件上的休憩設施,未有關注空間能否吸引市民使用。她指有部分重建後、由私人發展商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設於商場平台,一般人難以察覺,而且訂立許多規條,脫離了社區的連結。

發展局僅指引 欠法律約朿力

發展局於2011年公布《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黃認為指引具指導作用,但無法律約束力,違者亦無罰則,加上存在不少灰色地帶,難以衡量公共空間的規劃、設計、暢達度等能否達致一個理想的指標,最終仍要靠發展商的意願,以及市民和第三方團體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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