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南區區議會原定於去年7月2日,討論「索取南區警區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案件資料」的動議,南區民政事務專員鄭港涌指議程不符合區議會職能帶隊離場,區議會秘書亦沒有將該動議納入議程。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不滿秘書的做法,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高院法官周家明昨天頒下判詞,指由於案件有可爭拗之處,而羅有成功機會,決定受理羅的申請,並會排期進行正審聆訊。
判詞指,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會要就影響區內市民福利的事宜,以及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上,向政府提供意見,而表面看來現時提出要納入議程的議題,屬於條例所指的區議會職責之一,而申請人要求秘書處理的事項,亦屬於秘書的工作範疇。
雖然政府稱政府沒有法定責任一定要諮詢區議會的意見,但法官卻認為,即使如此並不等同秘書可自行決定哪些事宜毋須聽從區議會主席的指示,按指示把議題納入區議會議程及上載會議紀錄等是秘書的職責。案件編號:HCAL 18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