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促政府制訂劏房標準租約

【本報訊】本港劏房戶被迫捱貴租及遭濫收水電費,備受關注。政府早前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將於本月尾向政府提交報告。公屋聯會昨日建議政府制訂標準租約範本,而租約可採取「2+2+2」模式,即每兩年為一個租約期,租賃期內如有特殊原因或租客未能如期交租,便可提早解除租約,否則租客可獲優先續租權。另外,聯會就劏房安裝獨立電錶可行性作調查,發現近80%受訪大廈法團,不同意業主在公共地方安裝電錶。

公屋聯會認為,應由政府制訂標準租約範本,列明業主與租客權利及責任,減低雙方爭拗,並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由業主安排打釐印,費用由業主及租客攤分,成為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則租約便告失效。如涉及違規出租單位,建議須負上法律刑責,以收阻嚇之用。

八成受訪法團 拒公共地方裝電錶

聯會就業主立案法團對劏房單位安裝獨立電錶可行性,於今年1至2月期間,寄發問卷予觀塘及深水埗60年樓齡內,並已成立法團的住宅及工商大廈,共收回約40份有效問卷。結果發現近80%法團不同意業主在公共地方,提出申請安裝獨立電錶,當中80%擔心影響大廈電力安全。聯會認為,如強制要求業主為劏房租戶安裝獨立電錶,可能因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反對而受阻,建議以分攤方式,按劏房單位的出租數量及面積比例,住戶須承擔相等份額的電力費用,並應把相關計算方式載於租約之中。長遠亦應要求日後從事劏房租賃的業主,為單位安裝獨立電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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