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一名警長被人咬斷手指,涉事的香港大學畢業生否認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而傷人等4罪,經審訊後,昨天被區院法官陳仲衡裁定4罪全部成立。法官下令把被告還押,押後至3月12日聽取辯方的求情,並暫定3月15日判刑。就辯方指稱咬斷警長手指是被告遭制服時的咬噬反射動作,法官不相信辯方的證據,並接納控方專家余毓靈的證供,裁定被告是有意傷害該警長。
24歲被告杜啟華,報稱任職法律行政文員。他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的扶手電梯上向L3樓層中庭投擲一把雨傘;用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的背部及後頸;用雨傘襲擊警員梁子健,使他的右手無名指遠端指骨骨折;及咬斷警長梁啟業的右手無名指的前端,造成他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
就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法官認為被告當日向L3樓層投擲雨傘行為,是有意圖激使當時其他對警員不滿的在場人士向警員施襲,此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被告罪成。
就襲警罪,法官信納葉感覺背部及後頸位置3次被擊中的證供為事實所在,雖然事發片段無法顯示雨傘與葉的身體有接觸,但以當時的情況,襲擊葉的人只有被告,故推論被告曾用雨傘打中葉,被告因此罪成。
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法官認為梁子健的骨折性質並不輕微,而事發後一年多,他的手指仍未完全痊愈,故屬於「嚴重傷害」。法官表示,就片段所見,被告「猛烈」攻擊梁警,所使的力度絕對不小,被告因此罪成。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裁定梁啟業當時並非故意將無名指伸進被告口中,只是在制服被告時發生的意外。當時被告極力掙扎,企圖反抗警員,被告肯定聽到梁啟業叫他「放開」的。被告也不可能認為進入口中的「異物」是警長手指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
法官信納控方專家余毓靈醫生的意見,指被告當時原本應會出現鬆口的反射動作,但被告卻沒有該動作,他克服了自己的鬆口反射,並有意圖傷害梁啟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專家袁孟豪醫生的證供,不相信被告因驚嚇反應而作出咬噬反射動作。
案件編號:DCCC 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