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指,「火鍋撚」經營者因上述違例事項,去年6月及11月兩次被法庭定罪,共罰款6,000元。署方亦據違例記分制記下持牌人30分,店舖須停牌14天。該持牌人去年7月亦因食物室不潔、沒有保持設備及用具清潔,3次被法庭定罪,共罰款6,100元,店舖去年9月亦曾被暫時吊銷牌照7天。
荃灣「天祥」亦違規 停業兩周
至於「天祥」經營者因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去年10月及11月兩次被法庭定罪,共罰款2,800元。該署亦根據違例記分制記下持牌人30分,店舖因此須停牌14天。該持牌人去年7月亦因在露天地方儲存及配製食物兩次被法庭定罪,共罰款2,000元,因而被記下15分,於去年11月被暫時吊銷牌照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