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傅明憲與葉劍波於2008年離婚後,她的父親傅國梁(藝名傅奇)於2015年仍然借出500萬元協助葉的公司集資上市。惟傅奇事後卻未能取回該筆款項和利息,更要入稟高院向葉劍波和葉的相關公司追討欠款。傅奇早前以涉案公司無法抗辯為理由,申請簡易判決,要求法庭直接判他勝訴。惟高院聆案官昨天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該申請,並將案件轉交原訟庭法官開庭處理。
原告傅國梁,兩名被告依次是御峰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和葉劍波。原告指本案涉及的500萬元明顯屬於借貸,但辯方聲稱該筆款項並非貸款,而是原告的投資,需待公司成功上市掛牌,原告方能取回投資回報。
聆案官昨天表示,即使假設辯方的抗辯理由不可信,即涉案款項屬於借貸,但其利息計算方式會超過《放債人條例》規定的利率上限,上述爭議較適當的做法是交由原訟庭法官透過審訊處理,因此駁回原告的簡易判決申請。聆案官又批准被告修改答辯書,原告之後可就新修改的答辯書作出回應。案件編號:HCA 16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