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判決律政司上訴得直,國安重犯黎智英不獲保釋,繼續關押。
這一判決意義頗大,一是避免一場憲制危機,如果律政司敗訴,如果終審法院判決用香港普通法「刑事保釋」的規定挑戰《港區國安法》成功,黎智英獲保釋,那就是香港「地方司法」推翻全國性司法權威,香港終審法院將犯下「顛覆性的錯誤」。對此,中央和「一國」是絕不能允許的,屆時,不僅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介入糾錯,而且在「一國兩制」下中央授權香港的「司法終審權」,以及是否還需要設立終審法院都要重新考慮。
二是經過這宗「國安重案」的反覆折騰,對香港司法體系和人員乃是很好的「國安教育」。《港區國安法》有規定要展開「國安教育」,這樣的教育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要「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身為司法中人更要接受這樣的「國安教育」,更應在工作中、在辦案中實現國家安全的自我教育,培養國家意識。須知在國家安全層面,香港是沒有甚麼「司法獨立」可言的。
97後,香港司法中人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認識到或相當抗拒香港已經回歸中國,香港的憲制地位已發生了根本轉變,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他們的工作必須以中國的憲制和司法為尊,他們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利益。
然而,香港司法中的多數人,是沒有做到這些的,有人甚至無視這些,抗拒這些,更為狂妄自大者還利用香港「司法獨立」,利用掌握的司法權力,利用香港實施普通法和內地實施成文法的不同之處,多次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挑戰國家司法權威,把自己凌駕在國家之上。對《港區國安法》的頒布,他們更是牴觸,當成「動了他們的蛋糕」,壞了他們為反對派提供保護傘的「好事」。
然而,他們低估了國家落實國安法的決心,幾場「較量」下來,已讓他們受到了教育和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