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泥沙俱下 必須改革

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漢奸黎保釋,大漢奸鐵定要在獄中洗廁所度歲。判詞清楚闡明,終院無權裁定《港區國安法》條文是否跟《基本法》或《人權法》不符而違憲,證明國家級法律有凌駕性,反對派休想再挾兩制以令一國。這也意味着,不管漢奸黎的代表律師向高院提出多少次保釋申請,結果也是徒勞。

《港區國安法》第42(2)條開宗明義指出,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院形容這個雙重否定語句訂下的門檻相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嚴格得多,直指高院的李運騰法官對此錯誤詮釋,將兩個條文混為一談。

眾所周知,李官是特首指定的國安法法官之一,居然也可錯誤詮釋國安法,本港法官之泥沙俱下,可見一斑。更不必說,大量涉及黑暴的案件都因為判刑過輕而遭律政司覆核刑期,上級法院屢屢怒批下級法官「原則性犯錯」、「錯得不能再錯」,如此種種,叫人如何相信法官們有能力秉公判案?

被動地靠律政司上訴並由上級法院撥亂反正,費時失事還是其次,一旦律政司出於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走甩了罪有應得的人,沒有提出或拖延上訴覆核,令法治蒙污、令受害人含冤事大。漢奸黎涉及的刑恐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案,律政司不情不願提出上訴,惟至今沒有下文,不就是鮮明例子嗎?

一次錯誤的判決甚於10次犯罪,犯罪只是污染河水,錯誤判決則是污染源頭。既然明知下級法院錯判已成常態,既然部分指定法官也是朽木難雕,既然律政司根本靠不住,為何還要迴避司法改革?香港是法治之區,法治理應維護公平正義,而不是某些人維護特權、庇奸護惡的工具。司法界堅拒改革,寧願犧牲公眾利益也要永續特權,港府怕事避難也就罷了,難道連中央也要聽之任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