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案屢輕判 上訴庭指反害被告

【本報訊】裁判官屢次被指在反修例案件中輕判被告和犯錯,事件再引起司法界討論,女法官潘敏琦昨天在一宗律政司上訴案件的判詞中表示,判處不合適的刑期,只是表面上對被告人有利,如果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覆核刑期,被告人在等待相關判決期間既要承受憂慮,亦可能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會令他們感到失望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們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故法庭應對被告人判處相稱的刑罰。

男生藏灌水泥鐵通 覆核後加刑

該案的被告是21歲男學生司徒浩燊,他於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遭警方截查,被搜出有兩支灌了水泥的鐵通。他於去年8月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判他監禁10天。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早前裁定該判刑明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改判他監禁3個月,並於昨天頒判詞解釋原因,指輕判被告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年輕人干犯嚴重罪行後,即使沒有合適和有力的求情理由仍可獲輕判。

上訴庭昨指出,原審裁判官關注控方選擇檢控被告的控罪,這是可以理解的,在某些情況下更是必須,但選擇控罪屬於律政司的職能範疇,即使原審裁判官衷心認為案件應以其他方式解決,比較合適做法應該是在聽取答辯前與雙方作適當溝通,現時的情況難免會讓人以為他因不滿控罪而影響判刑。

上訴庭指,涉案的金屬棒若不當使用可引致嚴重人命傷亡,因此律政司選以《公安條例》第33條作檢控實有充分理據,原審裁判官質疑該檢控決定,是錯誤理解,甚至輕忽了本案的嚴重性。原審裁判官即使對被告處境表示同情,判刑時亦要情理兼備,前提是必須有效反映被告的刑責,同時考慮懲罰性和阻嚇性。案件編號:CAAR 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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