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患焦慮及驚恐症的婦人於2019年聖誕節凌晨在旺角街頭出言辱罵警員,更被指伸腳踢一名警員。她否認襲警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張天雁昨天在九龍城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受襲警員身高至少1.7米,在法庭上卻自稱僅1.5米,他的證供不可靠不可信,法庭亦不能排除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掙扎意外碰到警員。
43歲女被告李貴花,被控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黃梓峰。裁判官指,被告當晚並非身穿示威者裝束,而據被告的證供,她在朗豪坊吃晚飯後遇上警方封路,她想回家受阻,她情緒激動,並責罵警員。案中爭議點是黃聲稱被告伸腳踢他,黃才向被告噴胡椒噴霧;被告則稱她只是踏前走近黃,黃便向她噴胡椒噴霧,她否認襲警。
裁判官指,被告當時與黃相距一米,她身形嬌小,不可能伸腳踢到黃的大腿。黃被問到身高時,曾稱有1.5米,但之後更改口稱不知自己身高確實多少,法庭難以相信一名警員會有這樣的答案,有可能是黃量度距離及高度的能力有偏差,否則就是黃說了不誠實的答案。另外,黃的同袍鄒家俊目睹被告罵警和踏前一步,但偏偏在她伸腳的一刻時卻看不見,也難以理解亦不合情理。被告當時的舉止雖有不智之處,但法庭不能排除她的說法屬實,故裁定她無罪。案件編號:KCCC 1517/2020